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合法房屋證明申請準備文件、申請流程。
- 依法登記: 領有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
- 領有執照: 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
- 舊有合法房屋: 在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如民國60年12月22日或都市計畫法發布前)已完工之建物。
- 申請書一式。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土地使用相關證明: 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證明文件(以下擇一即可,以年代愈早愈好):
- 建築執照。
- 建物登記證明。
- 房屋稅籍證明。
- 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 戶口遷入證明。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 現況照片:顯示房屋座落(含門牌、屋頂、四週)。
新北市申請規定: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申 請辦理合法房屋證明案件,並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 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 建增建行為之舊有建築物。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發布日為準。但有發布實施 禁建者,以禁建日期為準。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五日 公告日期為準。 (三)內政部指定地區: 1.內政部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之原臺北 縣全縣行政區域內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及原淡水鎮、三芝 鄉、板橋市、新莊市、新店市、樹林市、三峽鎮、土城市、金 山鄉內各類則土地:以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為準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一日指定十三至二十六等則「田」地 目地土,應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建 築管理。 2.原瑞芳鎮:依內政部臺內營字第七六五0四八號函,以中華民 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準。 (四)原板橋市、三重市、泰山鄉、五股鄉、新莊市、蘆洲市等部份區 域:依臺灣省政府建水字第四三四八四號函發布實施淡水河洪水 平原管制辦法,以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實施日期 為準。
三、合法房屋證明之申請及核發,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土地所有權相關文件: 1.地籍圖謄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八九內營字第八九0四七六三號 函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 關測繪地圖。 前項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 本府如不能依申請人所附證明文件而得認定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 ,得請各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再行認定。 本府依職權或依申請人所附文件並會同地政、戶政事務所勘查現場房 屋座落位置之門牌及地號,經審核各項證件與現場勘查房屋合於第二 點規定者,於核可後發文並建檔備查。 四、建築物面積範圍需確認時以作為建築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地目變更 或其他情況需要之依據之申請及核發經本府工務局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之建築物,申請人應備俱下列文件: (一)各層平面圖及立面圖(比例尺為百分之一),須由建築師及申請 人簽章。 (二)地籍配置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一千二百分之 一)。 (三)面積計算表。 (四)現況相片(各向正立圖、屋頂及周圍環境各四份)建築物經本府 查明後係位於本市興辦公共工程事業用地內者,不在此限。 本府依申請人所附文件並會同建築師勘查現場房屋,確認房屋面積範 圍,並審核各項證件及核對相片,經核可者發文並於各項證件、圖表 內蓋備查章。 發文時副本發套繪室於地籍圖上記載文號,並將本圖說相片各四份送 本府工務局建卡列管。五、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舊有建築物,申請人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備下列 書圖文件: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 (四)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五)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七)建物照片及示意圖。 (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之平面圖、立面圖(圖套裝訂)。 前項申請人亦得具備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證明文件之一申請補發使用 執照。 台北市申請規定:
請問台北市如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一)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檢討辦理。各區認定時間點如下:
1.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5.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物改良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建築師委託書。
8.建築師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9.合法房屋切結書。
10.現況相片。
11.各層平面及立面圖、面積計算表(由申請人、建築師簽證)。
12.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含現況及擬興建部分,比例1/500)。
13.其他必要檢附資料(個案性)。
桃園市申請規定:
桃園市如何認定房屋為合法建物?
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為合法建物:
1、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2、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3、中華民國60年12月22日前,依建築法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且其主要構造及位置,均按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者。
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5、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建造者;及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中華民國70年2月15日前建造者。
前項第4款及第5款之合法建築物,應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1、建物謄本。
2、戶口遷入證明。
3、稅籍證明。
4、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5、區公所或改制前各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6、航照圖。
7、門牌編釘證明。
8、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
- 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
- 領有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
-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造完成之房屋。
- 舊有合法房屋認定申請書。
-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 下列文件之一(證明在實施建管前已存在):
- 稅籍證明(稅捐稽徵處)。
- 接水、接電證明(台電、自來水公司)。
- 戶口遷入證明(戶政事務所)。
- 航照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其他合法證明文件。
- 地點: 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通常為建設課/工務課)。
台中市申請規定: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已建築完成的房屋。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該地區實施日期前已建築完成。
- 定義: 必須是「建築管理實施前」已存在,且未經拆除、改建的房屋。
- 建築執照: 原有的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 稅籍證明: 稅捐稽徵單位之房屋稅籍證明(平面圖)。
- 完工證明: 完工證明書及竣工書圖。
- 水電收據: 裝設水電的收據(需具當時裝錶證明)。
-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證明土地產權。
- 戶口遷入證明: 舊有戶籍記錄。
- 現場照片: 建築物二面照片。
- 其他證明: 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如供公眾使用)。
- 準備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上述八種文件之一。
- 送件: 遞交至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建設課,或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現場勘查: 相關單位人員會進行現場會勘,確認結構與用途。
- 核發: 審查通過後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 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