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證明申請

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合法房屋證明申請流程、準備文件。


合法房屋證明申請方式:

申請合法房屋證明主要針對「實施建築管理前」(通常為民國60-70年代前,依各地區而異)已存在且未改建的舊有房屋。申請人需備妥申請書、土地與建物證明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水電費單、航照圖等,擇一即可),向當地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提出申請,經勘查確認符合後核發。 

一、 申請資格 (合法房屋認定基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

  1. 依法登記: 領有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
  2. 領有執照: 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
  1. 舊有合法房屋: 在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如民國60年12月22日或都市計畫法發布前)已完工之建物。 

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式。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土地使用相關證明: 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 證明文件(以下擇一即可,以年代愈早愈好):
    • 建築執照。
    • 建物登記證明。
    • 房屋稅籍證明。
    • 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 戶口遷入證明。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 現況照片:顯示房屋座落(含門牌、屋頂、四週)。

 

新北市申請規定:

新北市合法房屋證明申請,適用於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通常為民國60年12月22日前,依區域而定)即存在的舊建物。申請人需備妥「申請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以及證明文件(如戶口遷移、稅捐繳納、航照圖等八種文件之一),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經現場勘查無增改建即核發。 

申請條件與文件

  1. 適用對象: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或在實施前已完工之舊有建築物,且沒有違規增建、改建。
  2. 必備文件:
  1. 建築執照。
  • 建物登記證明。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 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 完納稅捐證明(稅籍證明)。
  •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 戶口遷入證明。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航照圖等政府測繪地圖。
  1. 委託書(非本人親自申請需附)。 

申請流程

  1. 送件:將相關文件送至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或施工科18號櫃檯。
  2. 審查:審查書件,如有必要會請地政、戶政單位協助審核。
  3. 勘查:安排會勘,確認房屋座落位置與結構。
  1. 核發:符合規定者,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注意事項

  • 違建認定:若在實施建築管理後有新建、修建、改建且超過規定過半者,無法申請。
  • 用途:適用於老舊房屋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產權登記、危老重建或都更等。

 

台北市申請規定:

請問台北市如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一)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檢討辦理。各區認定時間點如下:

1.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5.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物改良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建築師委託書。

8.建築師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9.合法房屋切結書。

10.現況相片。

11.各層平面及立面圖、面積計算表(由申請人、建築師簽證)。

12.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含現況及擬興建部分,比例1/500)。

13.其他必要檢附資料(個案性)。

 

桃園市申請規定:

桃園市如何認定房屋為合法建物?

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為合法建物:

1、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2、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3、中華民國60年12月22日前,依建築法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且其主要構造及位置,均按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者。

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5、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建造者;及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中華民國70年2月15日前建造者。

前項第4款及第5款之合法建築物,應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1、建物謄本。

2、戶口遷入證明。

3、稅籍證明。

4、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5、區公所或改制前各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6、航照圖。

7、門牌編釘證明。

8、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

桃園市合法房屋證明(舊有合法房屋認定)主要針對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公布前已完成之舊有房屋,需檢附身分證、土地謄本、地籍圖、稅籍證明或接水電證明等,向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或建管處申請。主要用於證明老宅合法性、危老重建或補辦產權登記。 

一、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之一)

  • 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
  • 領有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
  •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造完成之房屋。 

二、 應備文件 

  1. 舊有合法房屋認定申請書
  2.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4. 下列文件之一(證明在實施建管前已存在):
  • 稅籍證明(稅捐稽徵處)。
  • 接水、接電證明(台電、自來水公司)。
  • 戶口遷入證明(戶政事務所)。
  • 航照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其他合法證明文件。

三、 申請管道

  • 地點: 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通常為建設課/工務課)。

 

台中市申請規定:

台中市合法房屋證明申請,主要針對「建築法實施前」(通常為民國60年12月22日前)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已存在的舊有房屋。申請人需準備申請書、土地謄本、稅籍證明或門牌證明等八種證明文件之一,向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或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一、 申請資格與定義 (舊有合法房屋)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已建築完成的房屋。
  2.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該地區實施日期前已建築完成。
  1. 定義: 必須是「建築管理實施前」已存在,且未經拆除、改建的房屋。 

二、 應備文件 (八種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依據內政部規定,若建物無權狀,可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證明其合法:

    • 建築執照: 原有的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 稅籍證明: 稅捐稽徵單位之房屋稅籍證明(平面圖)。
  • 完工證明: 完工證明書及竣工書圖。
  • 水電收據: 裝設水電的收據(需具當時裝錶證明)。
  •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證明土地產權。
  • 戶口遷入證明: 舊有戶籍記錄。
  • 現場照片: 建築物二面照片。
  • 其他證明: 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如供公眾使用)。 

三、 申請流程 

  1. 準備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上述八種文件之一。
  2. 送件: 遞交至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建設課,或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3. 現場勘查: 相關單位人員會進行現場會勘,確認結構與用途。
  4. 核發: 審查通過後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四、 台中市申辦管道與諮詢

  • 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管科)。

台南市申請規定:

台南市合法房屋證明申請可分為「有權狀」與「舊有房屋」兩類。有權狀者可直接申請建物謄本;無權狀之舊有房屋,需檢附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照片、建物產權證明、稅捐單據、水電費單或地籍圖等文件,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若危老重建案,可併案申請。

一、 申請類型與依據

  1. 有保存登記房屋:建物權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
  2. 舊有合法房屋:依《建築法》在民國6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興建之房屋。

二、 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檢附文件

若無法提出建物權狀,需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種以上證明建築年代: 

  • 必備: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合法房屋證明申請書。
  • 建物照片:現況照片(需標示日期,並切結與現況相符)。
  • 佐證文件(任選):
    • 建築執照、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 戶口遷移證明(遷入證明)。
    • 繳納稅捐證明(房屋稅單)。
    • 首次申裝水電證明(收據)。
    • 地籍圖(若為非都市土地,需特別注意編定日期)。 

三、 申請流程與受理單位

  1. 填寫申請書:下載「舊有合法房屋認定申請書」。
  2. 準備文件:備妥上述相關佐證資料。
  3. 送件:送至台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永華市政中心)。
  1. 審查與現場勘查:工務局審查文件,必要時會派員進行實地勘查。 

四、 諮詢與參考

高雄市申請規定:

高雄市合法房屋證明申請,係針對都市計畫公布前(鳳山區約為1973年前)已存在之舊有建築物,需備妥申請書、土地謄本、身分證及證明文件(如房屋稅籍、初次設籍日期、水電費單、航照圖等任一),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提出。 

一、 申請資格與文件 (符合以下任一即可)

    • 應備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分區使用證明(都市土地)或地籍謄本(非都市土地)。
    • 合法證明文件(擇一):
  1. 房屋稅籍證明
  2. 建物登記證明
  3.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 水電費收據(初次設錶)
    • 戶口遷入證明(初次設籍)
    • 地形圖、航照圖等文件
  • 其他: 建物全景照片(如正面、背面、左側、右側等)。 

二、 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2. 專案辦公室: 鳳山區等特定區域可至鳳山行政中心後棟三樓或大東藝術文化中心專案辦公室諮詢與申辦。 

三、 相關資訊

  • 合法房屋查詢: 可至高雄市危老重建專區。
  • 作用: 證明房屋在建築管理實施前已存在,可作接水接電、危老重建、都市更新或太陽能發電設備設置之用。
  • 法規: 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