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安親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課後托育中心)立案申請
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安親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
台北市私立補習班立案應備資料
台北市私立補習班立案需檢附下列文件:
1、班舍位置圖。
2、教學科目表。
3、教學課程進度表。
4、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為財團法人附設補習班,應檢附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附設補習班核准函及董事會議件)。
5、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如班舍面積不足2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並備妥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 3 份)。准予籌設後另備妥核准建築物室內裝修平面圖。
6、組織規程。
7、學則。
8、共同設立人名冊。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應備資料
新北市私立補習班立案需檢附下列文件:
1、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份證明文件(另自行檢附二張二吋設立人照片)。
2、班舍如屬承租須檢附租賃契約書(租期二年以上)。
3、班舍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建物使用執照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須變更為補習班用途)。
4、設班基金存款證明。
5、防火管理人資料證明(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檢附)。
6、檢同原竣工圖。
7、檢同原消防圖。
8、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申請書一式二份(含一份正本、一份影本):
(1)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表
(2)短期補習班教學科目暨每週教學時數表
(3)短期補習班週課表
(4)短期補習班教學進度表
(5)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履歷冊(含身份、學歷、技能證明文件)
(6)設班基金存款切結書
(7)短期補習班班舍平面圖(須與原竣工圖相符並自行清楚繪製)
(8)短期補習班班舍位置略圖(班舍附近之地圖)
(9)短期補習班財產目錄表
(10)所有教職員(含設立人及班主任)之非具軍、公、教、學生身分切結書
(11)短期補習班組織規程
(12)短期補習班學則
(13)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存款證明(向金融機構存妥一年以上定存單後影印附上)
(14)各類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應附表件一覽表
備註 | 1.下列各項文件按順序放置,並將所有檔案裝訂成一式兩份。 2.影印文件之右下角均需蓋上設立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3.所有申辦文件及表格,於會勘現場核對正本,請於會勘時備齊。 | |||
|---|---|---|---|---|
項目 | 資料、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 檢核欄 | |
一 | 不得以才藝班、家教班、課輔班、國名、地名或oo中心為班名。 | |||
合夥契約書及共同設立人名冊 | 合夥經營者檢附,合夥契約書須經公證;設立人有2人以上者,推舉1人為 代表人。 | |||
二 | 若委託第三人申辦者,應附上短期補習班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 |||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 若委託第三人申辦者,應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
三 | 內容需與申請書一致。 | |||
四 | 課程安排不得為補習班學生其學校日常上課時段。 (非在學學生之補習班課程不在此限) | |||
詳列教材名稱及出版社。 | ||||
五 |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
六 | 填寫所有人員之詳細資料。(設立人、班主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皆須造冊) | |||
七 | 設立人、負責人 | 1.身分證明文件(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2.學經歷證明文件。 | ||||
4.負責人2吋大頭照2張隨件附上(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八 | 班主任 | 1.身分證明文件(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2.學經歷證明文件。 | ||||
※班主任不受應由本國人擔任限制之前提:非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核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為成人,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 | ||||
九 | 教職員工 (教師及行政人員) | 1.教職員工均應檢附身分證、學經歷證件文件影本(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技藝科教師應檢具該項技能證明文件或相關科系畢業。 | ||
十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所有人員皆需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證明,並留於班內備查。 (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
十一 | 所有人員須切結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新北市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範之不適任人員之情事 | |||
十二 | 防火管理人員合格證明 | 班舍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檢附。 | ||
十三 | 需清楚可辨識道路及班舍之相對位置。(建議使用網路地圖標示) | |||
十四 | 班舍使用權證明 | 班舍自有者,應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班舍租賃或無償使用者,應附租賃 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2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 ||
十五 | 土地謄本 | 證明班址所有權人(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建物謄本 | ||||
十六 | 標明教室面積(總和需大於30平方公尺)及用途,如辦公室、oo教室等。 | |||
十七 | 無 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建築物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變更用途事項請洽本府工務局。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建築物平面圖 |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文件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 |||
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文件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 |||
有 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建築物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變更用途事項請洽本府工務局(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
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 需有合格建築師核章。 | |||
室內裝修消防平面簡圖 | 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 |||
十八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 請向本府消防局申請,並提供最近一年之證明文件(申辦當年度變更建築物使 用執照者得免附)。 | ||
十九 |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並提供最近一年之申報結果通知書。 | ||
二十 | 補習班現況照片 | 包含門面、門牌號碼、招牌、室內情形,需用相片紙或護貝並貼在A4紙上 | ||
二十一 | 有違建者須檢附 | |||
二十二 | 班舍內有廚房、瓦斯爐、熱水器設置空間等須檢附 | |||
二十三 | 須填寫部分內容並用班印,可至本市教育資源網下載範本及填報範本。 | |||
新北市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注意事項:
一、師資資格及外籍教師申請
(一)、文理類教師:
1、專科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明者
2、曾獲聘專科以上學校社團老師
3、其他相關資格(如任教科目之相關證照、比賽獲獎紀錄、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等)
(二)、技藝類教師:
1、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證明)相關科系畢業。
2、曾獲聘專科以上學校社團老師。
3、其他相關資格(如任教科目之相關證照、比賽獲獎紀錄、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等)
(三)、外籍教師:在臺工作服務網
(四)、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專區
二、補習班班舍及設備相關注意事項:
(一)、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最多不得逾60人。
(二)、補習班班址應專址專用、具備獨立門牌。
(三)、核准作為補習班班舍用途之空間(不含違建空間)內應設置安全及衛生設備,並標記於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中。
(四)、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三、其餘未盡事項請逕行參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
申請設立補習班相關事項:
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應備資料(安親班)
1、社會局部份:(請備1式3份)
(1)申請書。
(2)服務概況表及業務計畫。
(3)財產清冊。
(4)機構工作人員名冊。
(5)年度預算書。
(6)機構收退費標準管理辦法。
(7)機構平面圖。
(8)其他相關必要文件(例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托兒機構時除前項文件外,應依臺北市兒童福利
補習班立案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2、建物部份:(文件請備1式3份、圖說請備1式4份)
(1)建物平面謄本。
(2)擬變更平面圖。
(3)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
3、消防局部份:(請備1式4份)
(1)建築物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說。
(2)變更核准建築平面圖說。
(3)擬變更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說。
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應備資料(安親班立案)
1、私立課後托育中心設立申請書(含托育中心名稱、地址及創辦人之基本資料)。
2、創辦人本人之戶籍謄本。
3、私立課後托育中心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4、私立課後托育中心財產清冊。
5、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場地之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6、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7、房屋使用同意書(立案自有者免附,如係租賃並請補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8、土地使用同意書(自有者免附,如係租賃並請補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9、「課後托育中心」使用之使用執照暨竣工圖影印本。
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流程,請先詳閱注意事項如附檔。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相關法令及規定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流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申請流程 1.申請之民眾應先取得下列文件: (1)消防檢修申報證明 如係當年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得免付;非當年度變更使用執照者須依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辦理前開申報,核准立案亦同。 (2)使用執照變更為「D5類」 (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證明 2.檢附上開變更使照通過文件,並檢附立案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一式3份)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立案申請。 |
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文件: |
※自我檢核表(請先詳閱)
※請申請民眾備齊並填妥以下文件,一式3份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查:
6.負責人(法人或團體代表人)基本資料表暨切結書(word檔/odt檔/參考範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主任專任切結書(word檔)
7.工作人員基本資料表暨切結書(word檔/odt檔/參考範例);
10.設班基金不動用切結書(word檔/odt檔/參考範例)
11.營運單保證明
15.建築物位置圖
17.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
(1)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第一類)。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建築物竣工圖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相關資料。
(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證明。
(5)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消防檢修申報證明) 。
(6)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7)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word檔/odt檔)
18.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影本。
19.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文件影本(詳如檢核表)。
21.第三人申辦切結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word檔/odt檔/參考範例)
22.中心空間使用照片,彩色照片 8 張以上,須包含門面、門 牌號碼、室內情形,需用相片紙或護貝並貼在 A4 紙上。
註:上開文件影本均須蓋負責人(代表人)私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其他參閱文件:
建築物變更使用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D-5類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補習班立案 、安親班立案 、托育中心立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