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解析、農地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特定工廠合法化、宗教事業合法化、社會福利事業立案
壹、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申請用途如下:
1.農地申請特定工廠
2.農地申請長照社會福利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農地申請宮廟教會一貫道佛寺宗教建築設施、生命紀念園區
4.農地申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5.農地申請幼兒園、興辧文教設施、運動場館設施
6.農地申請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7.農地申請加油站
8.農地申請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
9.農地申請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10.農地申請土資場
11.農地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
貳、農地法規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0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1.財團法人興辧文教設施。
2.興建學校。
3.設置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4.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5.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6.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及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7.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及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8.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9.糧商與(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
10.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11.動物保護、收容及照養相關設施。
12.興辧社會福利設施。
13.土資場相關設施。
14.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15.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16.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17.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設施。
18.電信相關設施。
19.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20.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21.宗教建築設施。
22.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23.運動場館設施。
2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
25.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離島文化創意產業。
26.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27.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8.生命紀念設施。
29.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設施。
30.特定工廠設施。
參、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附表一)。
(二)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
(三)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查詢結果。
(四)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五) 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六)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七)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九)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的。
(三) 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社會福利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
(四) 營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