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指南
一、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消防設備在平時雖然不常使用,但在火災發生時能夠發揮關鍵作用,有效降低災害,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依據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各類場所皆須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管理負責人應每半年至一年委託合格消防技師執行檢修,並辦理消防設備檢修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完成檢修或申報,最高可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
周嘉源建築師事務所提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專業服務,提供預約現場評估,歡迎來電委託諮詢。
二、哪些場所需要辦理檢修申報?
凡依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皆須辦理檢修申報。依使用方式不同,場所分類如下:
- 甲類:如影劇院、KTV、夜店、醫院、百貨公司等人員密集場所
- 乙類:如學校、辦公大樓、公寓大廈、住宅社區等
- 丙類:如汽車維修廠等
- 丁類:如工廠等工業設施
- 戊類:如複合式甲類、非甲類場所等
- 其他類:未歸屬於上述類別但依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
三、消防設備檢查項目
消防設備的檢查範圍包含以下四大類:
- 滅火設備:滅火器、消防栓、自動撒水系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FM200 滅火設備、簡易滅火設備等。
- 警報設備:火警自動警報系統、手動警報裝置、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警報系統等。
- 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等。
- 消防搶救用設備:排煙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耐燃耐熱配線等。
四、檢查方式
消防設備師(士)會依照消防法規,運用專業檢測儀器進行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確保設備符合標準:
- 外觀檢查:判斷設備是否毀損,配置是否適當。
- 性能檢查:實際操作,判斷設備運作是否正常。
- 綜合檢查:測試設備整體運作狀況,確認系統功能完整性。
檢查結果將記錄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所有檢修項目應符合規範(打 ○),如發現缺失,應立即改善,確保設備合格。
五、先改善缺失,再辦理合格申報
若檢查發現消防設備存在缺失,應先進行修繕,確保所有設備符合標準後,再辦理消防申報,以避免罰則並確保安全。
歡迎聯絡我們,周嘉源建築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消防設備檢修與申報服務!
消防法規申報規定: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
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 一定規模之工廠、倉庫、林場。
-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 大眾運輸工具。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各類場所按其用途分類為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時間期限表
|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 ||
| 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 申報期限 | |
甲類 (1~3目)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每年3月及9月前 |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 ||
| 甲類 (4~7目)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每年5月及11月前 |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
|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利設施、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作月子中心) | ||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
| 乙類 (1~3目) |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 每年3月前 |
|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含漫畫出租店、學校活動中心) | ||
| 乙類 (4~6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每年5月前 |
|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
| 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 | ||
| 乙類 (7~9目) | 集合住宅、寄宿舍。 | 每年9月前 |
| 體育館、活動中心。 | ||
|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 ||
| 乙類 (10~12目)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每年11月前 |
|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 ||
| 幼稚園、托兒所。 | ||
| 丙類 | 電信機器室。 | 每年5月前 |
|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 ||
|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
| 丁類 |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每年11月前 |
| 戊類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前 |
|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前 | |
| 地下建築物。 | 每年11月前 | |
| 己類 | 林場、大眾運輸工具 | 每年5月前 |
| 庚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 |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 | ||
各 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 | 申報期限 | |
甲類 (1~3目)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每年3月及9月前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 ||
甲類 (4~7目)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每年5月及11月前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利設施、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作月子中心) |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
乙類 (1~3目) |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 每年3月前 |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含漫畫出租店、學校活動中心) | ||
乙類 (4~6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每年5月前 |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
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 | ||
乙類 (7~9目) | 集合住宅、寄宿舍。 | 每年9月前 |
體育館、活動中心。 | ||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 ||
乙類 (10~12目)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每年11月前 |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 ||
幼稚園、托兒所。 | ||
丙類 | 電信機器室。 | 每年5月前 |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 ||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
丁類 |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每年11月前 |
戊類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前 |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前 | |
地下建築物。 | 每年11月前 | |
己類 | 林場、大眾運輸工具 | 每年5月前 |
庚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 |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事先準備資料:
1.管理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使用執照影本、消防設備竣工圖。
3.公司執照影本。
4.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5.工廠登記證影本。
6.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周嘉源建築師事務所提供各類營業執照立案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設備工程設計圖審、施工統包、竣工查驗等業務,歡迎委託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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