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一、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指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所有權人、使用人再持該檢查合格或改善完竣之簽證結果,向當地所在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的制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簡稱公安檢查)主要針對防火避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包括:
- 逃生動線:安全梯、直通樓梯、屋頂避難平台等。
- 防火設施: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 避難出入口:避難層、出入口的通行狀況等。
這些設施的安全性關乎災害發生時的逃生時間,確保建築物內人員能夠迅速撤離,降低傷亡風險。
依《建築法》規定,公安檢查需由內政部國土署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合格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向當地建管單位申報。歡迎來電諮詢,本公司擁有內政部核准公安檢查專業機構及合格檢查人員,可提供預約現場評估。
二、哪些場所需要辦理公安申報?
依據《建築法》第77條規定,公安申報適用於:
-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補習班、健身房、日照安養中心、百貨公司、旅館、KTV、餐廳、商場等)。
- 內政部認定有必要的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某些工廠、辦公大樓等)。
如有疑問,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主動確認是否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三、公安檢查的主要項目
檢查範圍包括建築物現況是否符合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的法令規定,主要涉及:
- 防火避難設施是否符合規範
- 內部裝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標準
- 逃生動線是否暢通無阻
- 防火區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vs.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這兩者是不同的檢查項目,比較如下:
| 項目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 檢查範圍 | 防火避難設施(建築構造的一部分) | 滅火、警報、避難引導等消防設備 |
| 設備特性 | 固定設施,通常無法搬移或改裝 | 設置於建築物內,可維修、更換 |
| 主管機關 | 國土署、地方建管單位 | 消防局 |
| 法源依據 | 《建築法》 | 《消防法》 |
| 檢查週期 | 依規定定期申報 | 每年檢修並申報 |
兩者雖然不同,但在火災防護上相輔相成,應同時重視並依規定辦理。
五、未依規定辦理公安檢查的罰則
依據《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公安申報者,將面臨以下處罰:
- 罰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者:
- 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場所,甚至強制拆除。
建築物的使用與安全維護,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皆有責任,未依法辦理將共同受罰。
如未按規定申報:
-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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