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違建處理原則 周嘉源建築師事務所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59658324d31041b981532d2b3a268da8
台北市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
為確保申請案所屬建築物符合公共安全及避難逃生之基本需求,凡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其申請用途屬下列建物類組者,涉及「屋頂避難平台上、避難層出入口及直通樓梯外有阻礙避難逃生」之違建部分, 應由申請人於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核准前,自行協調完成拆除,並檢附拆除後相片附卷備查;如確有無法拆除之情形者,該申請案應暫緩核准:
(一)B類組:B-1類組(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B-2類組(百貨公司(百貨商場));B-3類組(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B-4類組(旅館)。
(二)D類組:D-1(保齡球館)、D-5(補習(訓練)班)。
(三)F類組:F-1類組(醫院、療養院、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 方公尺以上之診所......)、F-3類組(幼兒園)。
(四)G類組:G-2類組(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另有關「屋頂避難平台上、避難層出入口及直通樓梯外有 阻礙避難逃生」之違建部分,詳述如下:
(一)地面層出入口外有阻礙(封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同編」)第90條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
(二)屋頂避難平台有違反同編第99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如有違反,應拆除部分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到建築面積2分 之1)。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劃分隔為他棟建築者,屋頂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屬變更使用執照、 室內裝修申請人所搭建者(以申請樓層位於屋頂層,且其直上方搭建違建者認定),於核准變更前自行拆除完竣。
(三)直通樓梯外有阻礙避難逃生者(可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至前述範圍以外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內其餘違建,申請人仍應檢附2份文件(違建位置索引圖、違建照片及違章建築切結書)。後續將移請違建查報單位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辦理,免併案要求拆除。
本處理原則之違建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均應由建築師於圖面上簽證明確標示並敘明;案情特殊者,得視個案情形簽報核定。
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AT0202.aspx?fcode=C0170078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為處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內之違章建 築,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逃生避難之暢通,特訂定本原則。二、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為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五日以後新建造者,應於竣工前拆除或恢復原狀,但符合第三 點第七款之情形且不違反其公寓大廈規約者,不在此限。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 工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檢附 改善前後相片附卷為憑:(一)同棟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未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或第九十條之一出入口寬度規定之構 造物及阻礙物。但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不在此限。(二)同棟屋頂平臺未符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 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 逃生者,不在此限。(三)同棟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未符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 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四)當戶應歸責於申請範圍之防火間隔(防火巷、清糞巷)違建者。但 違建為上下層結構物或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五)當戶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六)當戶阻礙或封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違建致影響公共通行者。但 違建為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七)當戶陽臺外緣加蓋遮雨棚等有礙緩降機、救助袋等操作之一切障礙 物者。但申請樓層位屬第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陽臺外緣設置窗戶 、鐵窗或格柵等構造物,符合每十公尺開設一處寬度七十五公分以 上及高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逃生口者,不在此 限。(八)當戶涉有天井或夾層違建者。但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切結以 RC 牆或 磚牆於鄰接合法主建物產權範圍內封閉不使用並拆除可通行於夾層 之構造物且無礙公共安全,辦理竣工查驗時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 說列入竣工勘驗項目者,不在此限。(九)違章建築面積大於申請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其面積超過部分應予 拆除。(十)違章建築超出建築線或道路境界線,致影響公共交通者。四、符合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者,則不受 本原則限制。五、申請人應將第二點至第三點及其他各項違建之認定結果,併同其位置 、尺寸標示、面積計算於申請圖說明確標示檢討適用各點情形並敘明 處理方式,由開業建築師簽證未妨礙公共安全、避難逃生且併由專業 工業技師簽證符合結構安全。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14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使字第10500040441號令 |
一、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既有違章建築,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用途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第
一、二順序之執行對象者,其申請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自行拆除或改善: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之出入口寬度者
(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屋頂避難平台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章建築,應拆除部份違章建築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屋頂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區劃為他棟建築者,屋頂避難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屬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通達避難層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本編第三十三條樓梯寬度之違章建築者。但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變更使用範圍其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或緊急進口,影響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者。
(五)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內有違章建築者。但經檢討改善能符合本編第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條之一者,免檢討此項。
(六)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增設外牆或門窗等妨礙通行者。
三、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或改善之違章建築,於申請變更使用圖說審查及竣工勘驗階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使用第一階段(圖說審查):應於圖面標示違章建築範圍,並敘明於辦理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前,自動拆除或改善完畢。
(二)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違章建築拆除或改善完畢,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四、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除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者外,其餘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891
法規名稱: | 臺中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管字第1050186183號 函 |
法規體系: |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
圖表附件: |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要求申請案之該幢建築物達到公共安全避難
逃生最基本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處理對象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申請用途係屬維護公共安全
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中之第一、二順序執行對象。
三、涉及下列各項之違建暨違規部分應由申請人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
准前自行協調拆除完竣,並檢附拆除後相片附卷為憑。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同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
者,但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屋頂平台有違反同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如有違反,
應拆除部份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
接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
牆及防火樓版區劃分隔為他楝建築者,屋頂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
,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
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同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不經由直
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緊急進口封閉或有其他阻礙物設置,影響民眾避難逃生及消防救
災者。
(五)屬申請人所有權範圍內之防火間隔違建者,但經建築師檢討簽證
現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一十條及第一百一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六)整體性防火間隔及防火巷之違建。
四、前點以外之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續處,免要求併案拆除。
https://www.tnaa.org.tw/News/Detail/3667
臺南市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涉違章建築及危害公共安全工作物處理原則
第一點
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明定違章建築及危害公共安全工作物申請變更使用時應具備之要件,以維護民眾權利及保障公共安全,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第二點
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申請用途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中第一、二順序 執行對象,即A1 類組、B1 類組、B2 類 組、B3 類組、B4 類組、D1 類組、D5類 組、F2 類組、F3 類組或H1 類組。
第三點
請人應於建築物變更使用竣工查驗前自行拆除或改善下列違章建築,並檢附改善後相片附卷為憑:
(一)、同棟避難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同編)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章建築或室內裝修。但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同棟屋頂避難平台違反同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章建築 。但申請範圍位於避難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避難層同一 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避難層直接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
(三)、同層直通樓梯範圍內未達同編所定法定樓梯寬度之違章建築或室內裝修。但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
(四)、同層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緊急進口封閉或設置阻礙物,影響避難逃生或消防救災者。
第四點
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申請變更使用建築物所在棟為其認定範 圍;第三款至第四款,以該建築物所在樓層為認定範圍。
第五點
本處理原則第三點以外之違章建築於核准變更使用前,申請人檢具違章建築位 置圖及相片送本局依「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續處者,得免要求併案拆除。
高雄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違建處理原則
https://build.kcg.gov.tw/upload/w_law37-47/020203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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