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屏東宗教寺廟申請建築執照與宗教法人設立登記立案規劃實務 周嘉源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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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寺廟申請建照與設立登記

一、申請建照

(一)法令依據: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2. 內政部 89 年 4 月 18 日研商農業用地更名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及寺廟申請建照與佛教寺院組織章程範例案會議決議。

(二)上揭會議決議申請建造程序及應附表件:

1. 申請建築執照,除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檢附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外,申請人並應提具計畫書、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新建寺廟免附),向主管建築機關併申請案件轉送寺廟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發給

建築執照。

2. 寺廟申請建造應檢附下列表件:

( 1)申請書。

( 2)計畫書(附件1)。

( 3)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4)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新建寺廟免附)。

(三) 有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應備表件,請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參閱。

(四) 容許興建寺廟之宗教建築用地

1. 都市計畫外容許宗教建築之用地

( 1)甲種建築用地

( 2)乙種建築用地

( 3)丙種建築用地

( 4)遊憩用地

( 5)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 都市計畫內容許宗教建築之分區使用

( 1)住宅區

( 2)商業區

( 3)宗教專用區

( 4)風景區

( 5)甲、乙種工業區(工業區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3. 都市計畫外之土地,如不容許宗教建築使用,而須申請變更時,得依照「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審查符合後,依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4. 都市計畫內之土地,如不容許宗教建築使用,而須申請變更時,得依照都市計畫 3 至 5 年通盤檢討變更之規定,變更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5. 寺廟建築用地取得後,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及第 150 條規定,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於登記完成後,申請為更名登記。

寺廟建造計畫書

二、申請寺廟設立登記

(一)法令依據:

1. 監督寺廟條例(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條)。

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內政部 108 年 8 月 6 日台內民字第 1080223441號修正發布)。

(二)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1. 登記申請書。

2. 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

件(寺廟負責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

4. 法物清冊四份。

5. 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

6. 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7. 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8.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

9. 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10.土地登記(簿)謄本。

11.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 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

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 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

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

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

○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

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 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

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 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

同意書。

12. 建築物使用執照。

13. 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14. 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寺廟登記申請書

寺廟登記概況表

財團法人寺廟登記申請書

 

貳、寺廟變動登記

一、信徒名冊造報

(一)第一次造報

辦理信徒身份確認(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施行):

1. 法令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內政部 108 年 8 月 6 日台內民字第1080223441 號修正發布)。

2. 信徒或執事得依下列各款認定:(第 12 點)

( 1)寺廟開山、創辦者。

( 2)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 3)於寺廟有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

3. 辦理程序:

( 1) 應備文件

a. 信徒名冊(如附格式,核發用信徒名冊 1 式 4 份;公告用

信徒名冊 1 式 5 份,備文報請轄區公所備查)。

b. 願任信徒同意書。

c. 其他證明文件。

( 2)公告方式

a. 由轄區公所檢具公告文(含信徒名冊)於文到 3 日內至以

下公告地點辦理公告:

( a)區公所公告欄。

( b)寺廟所在地里辦公處公告欄。

( c)該寺廟門首或公告欄。

b. 公告期間: 30 日

4. 信徒名冊確定及備查:

( 1) 利害關係人對上述公告之信徒名冊有異議者,應逕向寺廟提

出。寺廟認利害關係人所提異議事項有理由者,應即依程序辦理修正或變更,並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4點第3款規定辦理。

( 2) 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或利害關係人對寺廟處

理其異議之結果仍有不服,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參、輔導合法化 (興辦事業計畫)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作業流程

壹、目的:輔導各宗教團體健全組織,並鼓勵按其財力或與其他宗教團體共同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加強社會教化事業之推行。

貳、相關法令及依據:

(一) 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二) 各地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三) 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

(四)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五) 建築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

(六) 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

(七) 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評估細目範圍認定標準。

(八)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參、宗教團體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一式 11 份,裝訂成冊)

(一)宗教興辦慈善事業計畫申請書。

(二) 宗教興辦慈善事業計畫內容。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 1/1200)及位置圖(不得小於 1/5000)。

(六)建築物各樓樓地板面積使用用途配置圖表。

(七)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同意書(應載明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 寺廟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及最高權力機構(信徒大會、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申請人非屬已登記募建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免附)。

(九) 最近 2 年經最高權力機構(信徒大會、董事會)決議之年度決算書及工作執行報告書(已登記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須檢附,另工作執行報告書僅宗教財團法人檢附)。

(十) 經最高權力機構(信徒大會、董事會)決議興辦事業計畫之預算書(已登記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須檢附)。

(十一)用地屬山坡地者,檢附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規定簽證負責之文件。

(十二)交通疏導計畫。

(十三)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結果,如申請地號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另依新北

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涉及自來水法第 11

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審查表項目審查。

(十四) 用地屬農業用地者,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十五)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專章詳細敘述分析。

(十六)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勘查後檢附)。

(十七)委託書、委託規劃單位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技師證照。

(十八)山坡地開發面積超過 1 公頃以上或一般土地開發面積超過 5 公頃以上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十九)申請基地前道路是否已完成現有巷道認定之證明文件。

(二十)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文件。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作業流程

宗教興辦慈善事業計畫申請書

交通疏導計畫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涉及自來水法第 11 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審查表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檢視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專章詳細敘述及分析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一、寺廟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主祀神佛。

(四)宗教別。

(五)負責人姓名。

(六)負責人產生方式。

(七)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

(八)財產。

(九)法物。

(十)組織成員。

(十一)章程。

二、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三、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

(四)法物清冊四份。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

(六)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七)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

(九)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 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

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 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

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

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

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

證明文件。

3. 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

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 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

意書。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制寺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文件。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四)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五)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七)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式。

(八)年度業務計畫書。

(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寺廟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教別及主祀神佛。

(三)所在地。

(四)宗旨。

(五)興辦事業。

(六)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喪失、開除與權利及義務。

(七)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八)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稱、名額、職權、產生及解任之要件、程序;任期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與任期屆滿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

(九)會議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之方法及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之處理措施。

(十)財產保管運用方法,經費、會計制度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一定額度動產之獎助或捐贈之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二)組織解散事由與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必要事項。

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承諾書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各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

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

新北市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新北市轄內寺廟申請補領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辦理程序說明

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寺廟重建規劃說明書

寺廟登記證換證併同重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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