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依據「103年9月12日北府工建字第1031734336號令」訂定 ※適用對象
(1) 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之建築物辦理室內裝修、變更 使用時,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
(2) 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二間以上廁所、浴室或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或 樓地板墊高者而言。
※結構載重計算
(1) 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2) 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 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
如同一門牌有縱橫跨越兩個使用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如符合下列之情形者,且檢討法令 皆不互相影響時,得同時分案辦理室內裝修執照。
申請室內裝修之案件,如現況與原使用執照圖不相符時又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修正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處理原則」第二條辦理 原使用執照圖修正,如涉及本原則第三條時請向主管機關申請竣工圖修正。
(一)建築物外牆開口位置現況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二)建築物室內管道間位置現況與上下樓層一致者。
(三)建築物樓梯間之防火門開口位置現況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四)建築物樓梯尺寸、級數、方向、位置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以上情形者皆涉及上述各項法令要點,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等,以 落實建築安全管理。
*本處理原則僅適用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併案申請修正(簡裝及免變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