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壹、前言

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且考量都會區工業用地供給有限應充分利用,本府依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上位指導原則,提出「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期藉由提升容積率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因應創新產業發展之時效需求。

貳、目標

一、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二、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參、內容及作法

一、適用範圍

(一)應符合「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適用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 基準容積率於 240%

(含)以下者,得申請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二)若屬經濟部管理工業區範圍,適用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逕向經濟部工業局服務中心申請。

(三)「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適用範圍(實際依申請時土地性質為準):

 

 

行政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

 

適用地籍地段

 

 

 

 

1

 

 

 

中壢區

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地區

內壢段(中園路二段以東) 、永清段、聖德段、三民段

 

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地區

復興段、忠義段、普義段、中原段、自立段、遠東段、榮民段、中北段

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中壢地區

榮南段、富台段、中寮段、普仁段、後興段、華興段、振興段

2

平鎮

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平鎮地區

中央段、雙連段、新光段

 

行政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

 

適用地籍地段

 

 

 

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地區

新富段、廣仁段

 

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

富貴段、南華段、金星段、平安段、鎮安段、中庸段、平南段、興湧段、湧豐段

楊梅都市計畫-平鎮地區

中興段

 

3

龍潭區

 

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地區

 

紅橋段

 

 

 

 

 

 

4

 

 

 

 

 

楊梅區

楊梅(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

下陰影窩段、福興段、豐野段、新富段、國聯段

 

 

 

楊梅都市計畫

甡甡段、東流段、長紅段、頂湖段、大平段、老莊段、二重溪段、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頭重溪段、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幼獅段、梅獅段、瑞坪段、仁美段

中壢(過嶺地區)楊梅(高榮地區)新屋 (頭州地區)觀音(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楊梅地區

雙榮段

 

5

 

新屋區

新屋都市計畫

東勢段東勢小段、中興段

中壢(過嶺地區)楊梅(高榮地區)新屋 (頭州地區)觀音(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新屋地區

高洲段

 

6

觀音區

觀音都市計畫

觀新段、甘泉段、廣興段

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

草新段

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

新張段、大同段

7

桃園區

 

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桃園地區

龍山段、龍壽段、雙龍段、龍鳳段、高明段、國強段、國聖段、中路五段、國際段

桃園市都市計畫

三元段、中路段、玉山

 

行政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

 

適用地籍地段

 

 

 

段、大樹林段、建新段、大林段、介壽段

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地區

桃圳段、中德段

 

 

 

 

8

 

 

 

龜山區

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龜山地區

南美段、南上段、蔗園段

龜山都市計畫

精忠段、陸光段、西嶺段、東嶺段、大同段、中興段

 

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

華亞段、吉祥段、頂湖段、公華段、舊路坑二段、舊路坑三段、樂捷段、樂善段

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

龍華段

 

 

9

 

八德區

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八德地區

高明段、永豐段、茄苳段、茄明段、白鷺段、廣隆段

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八德地區

大福段、力行段、大和段、桃德段、大興段

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

豐田段

 

10

大溪區

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大溪地區

僑愛段、松樹段、仁善

段、大成段

大溪都市計畫

石屯段、中華段

 

11

復興區

 

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

 

拉號段

 

12

 

大園區

大園都市計畫

國際段、長發段、田心段、橫山段尖山小段、橫山段湳子小段

大園(菓林)都市計畫-大園地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竹

圍段拔子林小段

13

蘆竹區

 

 

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蘆竹地區

南崁段、南榮段、內興段、水尾段、長興段、南山段、長安段、錦中段、錦明段、六福段、五福段、公埔段、山鼻段、福山段、南崁下段

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

新庄子段、新中段、大

 

行政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

 

適用地籍地段

 

 

 

新段、上竹段、上興段、竹中段

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蘆竹地區

新福段、文中段、文新段

 

二、申請條件及費用

(一)建物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但仍須經本府就其妥適性為審查): 1.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且應符合所屬都市計畫土地

容許使用項目。

2.容積增量部分以供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所定設施或行業使用為限。 3.現況非違規使用之用地。

(二)交通及公用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容積提升後申請基地面臨最寬道路服務水準未超過 D 級

2. 臨路條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3. 檢附用水、用電足夠之證明文件、污水處理同意文件。

4. 檢附可能影響廢棄物產出情形及其應變對策

(三)審查費用: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用每件新臺幣 4 萬元。

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本案容積獎勵項目包括△F1 新增投資與△F2 環境永續(能源管理)、

△F3 根留桃園(營運總部)等三大項,各獎勵項目認定標準及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如下表所示:

表1.   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容積獎項目認定標準及容積獎勵額度上限

獎勵項目

認定標準

容積獎勵

額度上限

△F1

新增投資

1. 申請人其平均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新臺幣(以下同)4.5 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 1 千萬元, 得增加基準容積率 1%。

2. △F1=[(T 億元–A×4.5 億元)/(A×0.1 億元)]×1%

△F1:新增投資允許增加之容積獎勵額度 T=新增投資金額(億元)

A=申請基地面積(公頃) 3.回饋地區承諾事項:

為使依本方案申請容積獎勵之案件提升公益性,申請案件應提出經本府認定之回饋地區相關方案並納入承諾事項,或採下列措施:

(1) 申請人得承諾認養或興建公共設施,其價值得以申請案件新增投資金額(T)之一定比例計。

(2) 上開一定比例,採認養者以 10‰計,採興建者以 8‰計。

(3) 新增投資金額(T) 以申請△F1 獎勵額度計

算,上限不超過 15%。

4. 環境友善承諾事項:

為配合本市落實城市永續淨零目標及強化城市美學與人本交通環境,申請人應就以下環境友善面向提出說明並納入承諾事項:

(1) 興建符合綠建築標章之建築:

應依綠建築評估手冊所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估基地建築物預計可達等級,開發完成應取得承諾等級以上之標章(至少達成綠建築候選證書)。

(2) 城市美學或人本交通環境提升貢獻:

申請人應說明申請基地之城市美學或人本交

15%

 

 

獎勵項目

認定標準

容積獎勵

額度上限

 

通環境提升貢獻,開發完成應履行其承諾。

5.申請人所申請標的為非屬產業自用所需之工廠

及工業有關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其區分所有權人 3 戶以上即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該基地範圍內之廠商,並作為該基地與機關之統一聯繫窗口。

(2) 應繳納保證金,確保申請案落實投資並提供地區之就業機會,如申請案於 5 年內落實投資且順利營運並提供所承諾之地區就業機

會,則可取回保證金。

 

 

 

 

 

△F2

環境永續

(能源管理)

1.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藉由能源使用效率之提高與再生能源使用之推動,進而達到永續經營與環境友善的目標。

2. 檢核指標:

(1) 取得「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 2%。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 50%以上者,核給 3%。

(3) 本府認定低污染事業或物流倉儲產業且皆使用儲能設備者,核給 3%。

(4) 本府認定新增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具備智

慧製造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者,核給 3%。

 

 

 

 

 

5%

 

△F3

根留桃園

(營運總部)

為鼓勵產業根留桃園,增加地方稅收,申請人所申請標的為產業自用所需之工廠及工業有關設施者,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容積獎勵。

1. 總公司主體登記設置於桃園市,核給 3%。

2. 於桃園市設置營運總部,並取得經濟部核定之

營運總部認定文件,核給 5%。

 

 

5%

註:

1. 申請人須達申請△F1 之標準,方可申請△F2、△F3。

2. △F2 與△F3 之獎勵額度合計以基準容積率之 5%為上限。

3. 總容積上限:△F1、△F2 與△F3 之獎勵額度加總以各該工業區基準容積率之 20%為上限。

4. 本方案保證金應繳入「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後續依相關規定動支。

5. 本府認定低污染事業:指參照本府「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

6. 儲能設備:主要是指電能之儲存設備,所儲存能量可用於應急能源,亦可於離峰用電時段進行儲能,在尖峰用電時段輸出能量,藉此補足尖峰用電,減輕電網波動;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時(kWh),另此設備之電池本體應非為鉛蓄電池。

四、作業機制與流程:

(一)產業主管機關收受申請人申請「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投資計畫書」(以下簡稱投資計畫書),將會同本府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審查,並由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召開審議會議,審查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中未來進駐產業類別、使用規劃、投資金額、產業效益之合理性,並衡酌個別開發基地於容積提升後之環境容受力(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廢棄物處理之評估分析等)等因素後,再依本案獎勵項目據以核發容積獎勵額度以及核定本案保證金繳納數額。

(二)產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申請人申請之容積獎勵額度後,申請人應依審查會審查意見修正投資計畫書,提送產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並就保證金繳納數額及其他應承諾事項,與產業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後,由產業主管機關副知都市計畫、建築及土地建物登記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三)申請人應依投資計畫書確實執行,倘未依進度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或違反本案配套措施之完成使用前(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產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容積獎勵之核准。

(四)申請人依投資計畫書完成使用後(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應提出投資金額及相關佐證資料之文件證明,向產業主管機關申請完成使用查核。

(五)申請人於提送投資計畫書時應切結承諾同意本案回饋事項、保證金、容積獎勵撤銷規定、完成使用前權利義務之移轉限制、容積提升部分建物產權之移轉限制、配合完成使用查核等相關辦理,並納入協議書內容(參考辦理流程圖)。

(六)配套措施

為加強容積獎勵之公益性,並避免容積獎勵助長都市地區工業用地炒作之情形,本方案推動將輔以下列管制措施,以落實土地利用與政策獎勵之原則。

1. 完成使用前權利義務之移轉限制

申請人於完成使用前(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且申請人應依投資計畫期程向建管機關申請建造與使用執照,如違反本案配套措施之完成使用前(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產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容積獎勵之核准。

2. 容積提升部分之建物產權移轉限制

為確保容積提升部分之建物依獎勵容積項目執行,申請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由本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 (含相對應土地持分)應同意配合產業主管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申

請人於完成使用後(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五年內,未經產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由本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  轉讓予他人。

申請人有具體事由致無法持續使用,經產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將本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第三人,惟受讓人須簽署切結書承諾繼受原申請人之各項權利義務始得接續執行,申請人於提送投資計畫書時應切結承諾辦理上開事項。

3. 回饋地區承諾事項及環境友善承諾事項之管制措施

為使申請人落實回饋地區承諾事項及環境友善承諾事項,所承諾貢獻應於投資計畫書專章內清楚敘明各項承諾及完成條件,經審查會審議通過後,採附帶條件核發容積獎勵之程序辦理。申請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承諾事項,並由產業主管機關函請建築主管機關於建造執照加註列管。

申請案件回饋地區承諾事項採承諾認養或興建公共設施者,得依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各公共設施權責單位之認捐認養管理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完成條件為依上開規定,完成認捐或認養契約。

4. 保證金收取

為加強投資計畫書執行成效,非屬產業自用所需之工廠或工業有關設施之申請者,應於投資計畫書中載明並承諾於完成使用(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後 5 年內(配合預告登記時程)落實投資,並引進新增投資金額及提供就業人口,倘未依進度完成投資預期效益,其繳納之保證金得不予退還。於核發使用執照日前(即建造執照之容積率,可經工務機關核准還原成未核定立體化容積獎勵前),若申請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投資計畫書,得申請退還保證金,經產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得予退還。自核發使用執照日起至完成前項投資承諾前,不予退還保證金。

另本方案為鼓勵產業自用,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故不對產業自用申請者收取保證金。

保證金 = 40% × 新增投資 15%容積獎勵額度樓地板面積【相對應土地持分價值(1)+興建成本(2)+依法留設之汽機車及自行車之停車位價值(3)】

5. 專案列管

考量本案之執行涉及不同業管單位之整合與協調,為利本方案順利推動,將由產業主管機關逐案列管並整合相關推動業務。個案倘於申請期間因故自行撤案或未獲核准容積獎勵,本案即解除列管,並發文通知各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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